- 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抚公金委发〔2017〕6号 (此件公开发布)
- 发布日期: 2017-07-17 阅读次数:次 【关闭窗口】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和辽宁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的相关规定,现就抚顺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各12%。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7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6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16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92.3×300%=13177元,为2017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区)(含沈抚新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五、各单位在办理调整业务时要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生变更或发现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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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是每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常规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和辽宁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现对我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7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6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16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92.3×300%=13177元,为2017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不得低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区)(含沈抚新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
3、缴存比例政策
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各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二、关于调整方式
各缴存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三、注意事项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凡是符合规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