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及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抚住房综字〔2015〕第16号
- 发布日期: 2017-02-21 阅读次数:次 【关闭窗口】
营业大厅、清原、新宾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操作,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 、贷款受理部分
1、主借款人为女职工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单位出具法定退休年龄证明并加盖公章,贷款年限按其法定退休年龄可延5年。
2、对需要超过正常退休年龄延长贷款年限的职工,贷款年限最长可延长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享受此政策。
3、计算还款能力时,辅助借款人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不计算在内,但原缴纳公积金的退休职工其退休金可计算收入。
4、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还清后,无信用不良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在商业银行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另购住房的,扣除还款能力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扣除商贷计算还款能力公式:贷款额=(借款人及辅助借款人的工资之和-商贷月还款额)×40%×12×贷款年限
贷记卡中有分期付款的或有门市房贷款、车贷、农户贷款、经营性贷款等分期付款债务的,可比照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剩余偿还能力。
6、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全省其它市地的职工,视同抚顺本地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连续交缴两年的前提下,享受抚顺贷款政策(贷款年限不延长)。
7、系统中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和单位交缴比例计算的工资收入与个人缴存基数不符的,原则上须到交缴办事处变更后方可办理贷款,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变更的,需回本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及近三个的工资条,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对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为定额的借款人,办理贷款时需回本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及近三个的工资条,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8、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抚住房管字(2015)第8号“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的批复”,对借款人贷款日前有支取的,不再提供支取公积金时的支取手续。
9、辅助借款人在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需开具收入证明、近三个月工资条,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其收入的认定取异地缴存公积金证明、收入证明、工资条(工资项目详实)三者中的最小值。
10、借款人单位及个人首次缴交住房公积金为一次性交缴3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贷款。
1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由异地缴交公积金转到本市缴交公积金,连续交缴不欠缴的,缴交时间可连续计算。
12、外地户口的借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视同真实有效,不需公证,且单身证明只要证明贷款当时是单身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法定结婚年龄到至今的单身证明。
13、外地户口的借款人,必须出具居住证。
14、办理商转贷业务,未经公积金受理就提前将银行贷款结清的,在保证贷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银行贷款结清后一个月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5、暂停执行抚住房综字(2011)第6号“职工公积金月缴额低于90元,不可以做主贷款人”规定。
二、贷款结算部分
1、因产权处计算机系统升级后,产权证上不再注明抵押字样,为规避贷款风险,职工办理二手房贷款后,产权证不再返还职工个人,连同他项权利证一起归档,在中心留存,待职工全部还清贷款后返还。
2、对抚住房综字(2013)第5号政策进行调整,借款人离异后辅助借款人申请撤出的,不再计算还款能力;家庭成员间发生房屋交易申请贷款的,不需提供真实交易的付款凭证,其余条款不调整。
3、因离婚等原因,主、辅借款人申请变更逐月还款协议,或离婚的任何一方不再用公积金还款的,需双方同时到场办理。如一方不配合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或法院下裁定,否则不予变更。
4、每月的公积金逐月还款扣款后,因公积金账号变更等原因未能用公积金还款的借款人,到中心履行变更手续,当月还款以现金方式偿还,否则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个人承担。
5、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如主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手续:
①主借款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贷款还清后办理撤押手续时,必须由主借款人到场办理,主借款人因故不能到场的,需办理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公证书中指定的被委托人办理。
6、因主借款人死亡,辅助借款人申请用主借款人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需出具继承公证书,并提供以下手续:公证书、死亡证明、身份证、结婚证。
7、办理更改电话号码、公积金缴存个人账号等业务,如主借款人不能到场亲自办理,可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以下手续:
①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逐月还款协议。
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计算到千位。
三、贷款征信部分
征信系统产生以下记录的不予贷款: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
4、单笔贷款存在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累计逾期(含担保人代还)超过6期记录的(含担保人代还);
5、贷记卡存在近一年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的;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12期记录的;
7、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情况的;
8、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9、为他人提供担保未解除的;
10、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11、有骗提住房公积金、骗贷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12、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在公积金中心贷款未还清期间产生的不良记录,连续3期累计6期的视为不良,不予贷款,但不良纪录超过5年的,可以考虑贷款,有上述10、11情况的除外。
针对以上征信记录的,如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贷款:
1、借款人住房贷款产生不良记录的,每期均在逾期后10日内还清的,打印银行还款明细,银行加盖业务专用章;
2、因银行调息产生不良记录的,打印银行还款明细,银行并盖章;
3、因银行系统原因产生不良记录的,银行开具证明并盖章;
4、贷记卡因欠年费产生不良记录6期以上的,银行出具证明并盖章,并打印还款明细。
5、贷记卡有透支余额且在3000元以上已还清的(提供银行还款单);
6、为他人担保的,已解除担保或借款人还清担保;
7、单位以借款人名义申请贷款产生不良记录的,需借款人单位开具证明、银行开具证明并提供借款人单位进账凭证后、分管主任签字。
四、管理部分
1、关于添加住房公积金辅助还款人问题
主借款人在未婚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要办理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时,需增加辅助还款人信息,操作程序如下:
一是主借款人及辅助还款人需本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辅助还款人需到中心营业窗口签定承诺书:(xxx自愿签定委托公积金逐月还贷业务,同意用我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与xxx共同偿还xxx公积金贷款,如主借款人和辅助还款人发生财产纠纷与中心没有任何关系)。承诺书须主借款人和辅助还款人共同签字按手印。
2、建立档案交接制度。贷款受理岗位与担保公司对受理档案要有交接手续;抵押回来后,担保公司与贷款复审岗位要有档案交接手续;贷款借据本人签字后,贷款档案由复审岗位传递到个贷处要有交接手续;出款手续从个贷处传递到计财处要有交接手续;贷款档案归档复审与档案室也要有交接手续。做到贷款档案各环节有序、有踪。
3、个贷岗位人员实行岗位问责制。贷款的初审、复审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操作流程办理贷款业务,个人电脑操作密码严格保密。
五、本细则下发后,抚住房综字(2009)第1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补充规定》、抚住房综字(2010)第2号《个人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的补充规定》、抚住房综字(2011)第16号《关于调整个贷款相关政策的规定》、抚住房综字(2013)第4号《关于调整贷款政策的补充规定》停止执行,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