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办法
- 发布日期: 2019-12-27 阅读次数:次 【关闭窗口】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期房贷款风险,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房是指已具备预售条件,但还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不能办理不动产证的商品房。期房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期房贷款准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具备以期房预告抵押登记办理贷款的条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合格,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期房贷款协议》,市公积金中心准予为购房人办理期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在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担保公司办理住房置业贷款担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管理依照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开发项目期房贷款准入
第六条 开发项目期房贷款准入条件
(一)开发项目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进度:开发楼盘多层、高层主体封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期房贷款准入或中止已准入楼盘贷款发放。
(一)开发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所涉法律诉讼问题没有解决的;
(二)开发企业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三)在期房贷款期间,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发生风险的;
(四)开发企业已完工的准入项目,未按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
(五)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手续的;
(六)其他构成贷款风险的行为。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期房贷款准入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用等级证书;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明;
(五)上年及当年企业财务报表;
(六)准入项目工程进程计划书;
(七)开发项目五证;
(八)根据开发企业实际情况,需上报企业章程、联营协议等资料;
第九条 开发企业期房贷款准入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提出开发项目期房贷款准入申请(申请中注明开发企业简介、经营业绩、信誉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工程状况、预售许可证批号等)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市公积金中心对开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实地勘查,并形成开发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四)提交市公积金中心信贷审核委员会审核;
(五)市公积金中心履行审批程序;
(六)开发企业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期房贷款协议》《住房公积金期房放贷账户风险监控协议》;
(七)市公积金中心向开发企业核发《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通知书》;
(八)开发企业通知借款人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期房贷款。
第三章 期房准入开发项目风险监控
第十条 对已准入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对开发企业及项目的监控方式
(一) 对准入项目定期现场监控,主要监控内容:
1.项目楼盘是否出现缓建、停建或延期交房情况;
2.开发企业有无与购房人因房屋质量、周边设施、园
区环境、办理不动产证等产生的纠纷情况;
3.按期房贷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的情况;
(二) 对销售信息及逾期数据进行监控
1.开发企业是否有虚增销售价格并以零首付的方式套贷的情况;
2.楼盘销售是有否明显下滑情况;
3.统计项目贷款户产生逾期情况,按季度发布监控情况报告;
(三) 对司法机构公开信息数据及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发现涉案记录及时跟踪处理。
(四)关注各类媒体信息。项目出现媒体负面报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开发项目评估的等级标准
(一)中心发现申报开发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直接列入风险级;
1.开发项目长期未能竣工交付使用、销售停滞,出现烂尾迹象;
2.开发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3.开发企业存在虚假贷款,套贷及为他人骗提、骗贷行为提供虚假材料;
4.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及信息;
5.开发企业准入项目未在规定时间转现的。
(二)申报的开发项目未发现风险问题,资质信誉良好的为正常级。
第十三条 对风险级开发项目中止贷款发放,待整改完成后再组织评估,确定是否重新恢复,恢复后实行季度监测分析。对正常级开发项目实行年度监测分析。
第十四条 申请准入的开发企业须与市公积金中心及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银行签订银行账户风险监控管理协议,开发企业银行账户如发生被法院查封或扣划,开发企业及银行须通知市公积金中心,以保证中心对期房贷款进行更有效的风险监控管理。
第四章 期房转现房程序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凭《竣工验收备案书》可申请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
第十六条 期房转现房程序
(一)开发企业提出《期房转现房申请》并附上所有办理期房贷款借款人名单(名单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贷款年限、购房地址等);
(二)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期房转现房撤押证明》及《抚顺市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三)开发企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撤消预告抵押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及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
(四)市公积金中心到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领取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期房贷款未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前,担保公司和开发企业对贷款负有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准入期房项目无论因开发企业原因或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出现任何风险,均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抚住房综字(2015)第8号《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17日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期房贷款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期房贷款办法》修订的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防范贷款风险,规范公积金期房贷款管理,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贷款暂行办法》修改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期房贷款办法》修订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2、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
3、防范资金风险的原则。
三、《期房贷款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取消原保证金及监管资金事项,新办法对期房贷款风险防控措施只保留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
2、增设期房贷款内部审核机构,审核期房贷款准入等相关事项。
3、增加期房准入项目风险监控的内容,对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4、为防控期房贷款风险,对期房准入的开发企业工程项目进度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要求多层、高层主体全部封顶。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