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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30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抚顺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自然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0年(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于抚顺市统计局每年6月发布上一年年平均工资情况,故2021年1-6月份,职工缴存基数暂按2019年月平均工资核定月缴存额,待2021年7月下发2020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差额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20年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986×300%=17958元,为2021年月缴存基数上限。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

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五、各单位在办理调整业务时要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生变更或发现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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