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两个贷款新政实施
- 发布日期: 2020-01-03 阅读次数:次 【关闭窗口】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期房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制定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新修订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期房贷款办法》),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个贷办法》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明确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偿还能力、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格、借款期限、抵押房产现值等情况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新《个贷办法》明确贷款额度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0%;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0%;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60%。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进行调整,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0%,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包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异地贷款的职工,贷款偿还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本着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为民服务的原则,新《个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已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账户内留有6个月及以上余额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公积金住房贷款全过程担保,实行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期房贷款担保期间,由担保公司承担全部代偿与清偿责任。期房转为现房后,取消贷款担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自然情况,历史贷款情况、征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办妥抵押、保证担保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依据《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抚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前中心下发的相关贷款方面政策性文件停止执行。
在规范公积金期房贷款管理方面,中心结合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将现行《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贷款暂行办法》修改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期房贷款办法》)。《期房贷款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原保证金及监管资金事项,新办法对期房贷款风险防控措施只保留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二是增设期房贷款内部审核机构,审核期房贷款准入等相关事项。三是增加期房准入项目风险监控的内容,对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四是为防控期房贷款风险,对期房准入的开发企业工程项目进度的要求进行了修订,要求多层、高层主体全部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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