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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15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抚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抚住建[2020]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心对《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抚公金发[2020]43号)进行了修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取条件

符合抚顺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围,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且无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

二、提取所持要件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

3.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原件

5.增设电梯交费票据原件;

6.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锦州银行、抚顺银行)。

三、申请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增设电梯交费票据载明日期两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提取额度

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总额。优先提取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子女、夫妻双方父母账户余额。

五、其它事项

1.对增设电梯交费票据的审核要求。增设电梯交费票据包含两种形式:一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住户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费用收据;二是由电梯企业出具盖章确认的住户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交费证明。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尊重事实为原则,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员工档案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到相关业务部现场办理。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抚公金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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