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2019-11-18 阅读次数:次 【关闭窗口】
一、立案
执法承办人接到需立案的案件线索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二、调查和告知
1.执法承办人应认真分析案情,对线索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查。首先通过中心内部平台或相关科室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
2.执法承办人开展执法调查应有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首先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由一人提问,一人进行记录,如当事人拒绝回答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应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调查笔录完成后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3.调查笔录不得涂改,更正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指模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4.经调查确认,违法线索不属实或情节轻微,或经告知相关义务,相对人已改正的,执法承办人应制作《结案审批表》,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任批准予以结案。
三、责令限期改正
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后,由执法承办人制作《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并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
四、处罚预先告知和听证
1.执法相对人在《责令通知书》限定的时限内,没有改正错误或履行法定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制《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将被处罚事项、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应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
2.拟处罚额度两万以上的相对人,认为需要申请听证的,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听证申请书或邮寄提出听证申请。中心接待人按4.4.5条款处置。相对人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执法人员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3.相对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两名案件承办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后,一并存入案卷材料。
4、中心接待人员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的,应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安排听证。
5.执法部门负责人接到上报的听证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安排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承办人,确定听证会时间,并由承办人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通知案件承办人按期出席听证会。
6.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会,记录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申请人、案件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分别签字确认。听证会参加人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听证笔录一并交由案件承办人存入案卷。
五、研究处罚决定
1.执法承办人在听证期满或听证会后,填写《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将执法查处的情况,案卷材料一并报执法部门负责人。
2.执法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阅案情和案卷材料,确认执法程序符合规定要求,调查事实清楚,案卷材料齐全、无误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3.分管主任召集案件研究会,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并签字。
六、送达处罚决定
1.集体研究决定予以处罚的,由执法承办人按照研究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处罚的,执法人员也应通知当事人。
七、执行处罚决定
1.案件承办人应关注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督促相对人自觉执行处罚决定。
2.相对人主动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承办人应将相关执行票据、文书、归入档案,达到结案条件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3.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相对人没有自觉执行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人随时关注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提示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并向执法监察科长汇报;执行期限届满,相对人仍没有执行处罚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相对人。
4.催告期满后,案件承办人应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汇报,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强制执行承办人,由强制执行承办人提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同意,案件强制执行承办人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制案卷材料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6.强制执行承办人应及时和人民法院进行沟通,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办理强制执行事项。
八、结案、归档
1.执法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的,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执法结案审批表》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审查批准。
2019年7月15日
附件:行政检查流程图
附件:行政处罚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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