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6-08-21 阅读次数:次 【关闭窗口】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执行二套贷款利率。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公积金余额作为首付款直付开发商
缴存人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将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其首付款,提取的首付款金额仍参与贷款审核中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的计算,提取的首付款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三)支持“以旧换新”再次购买住房
缴存人出售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原有住房,且出售时间距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在3年以内的,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期最高可贷额度提高20%,提高后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此项政策不与其他政策叠加计算。
(四)提高购买“好房子”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
缴存人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建部门认定“好房子”标准的新建商品房,当期最高可贷额度提高20%,提高后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此项政策不与其他政策叠加计算。
(五)支持现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
现役军人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在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参考异地缴存人贷款申请政策操作,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
二、提取政策
(一)还贷提取范围扩大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人员不再仅限本人、配偶,新增夫妻双方父母,全家可共同互助还贷,减轻家庭还款压力。
(二)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房屋已实际交付、正常缴纳物业费;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贴息贷款、账户正常的缴存职工,可每年提取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费,年度提取上限 6000 元,按实际缴费金额支取。
(三)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新购商品房、二手房,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自购房合同备案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提取标准 1200 元 /㎡,单套最高 10 万元。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4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举措,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保障效能,有效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过优化贷款申请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政策、拓宽贷款使用群体、扩大还贷提取人员范围、新增物业费、住房装修费用提取等一系列举措,多维度降低群众购房、还贷及住房日常消费压力,切实提升缴存职工住房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出台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6〕68号)文件要求。
三、贷款政策内容解读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适用范围:抚顺市公积金缴存人(含抚顺市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人)、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抚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
2.申请条件: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符合抚顺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要件:本人身份证
4.办理流程: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应的房屋贷款材料至业务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步申请。
5.注意事项:夫妻双方婚前各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一次,婚后以家庭为单位再次贷款的,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在中心原政策执行范围内,无需申请。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既提又贷,公积金余额作为首付款直付开发商
1.适用范围:抚顺市公积金缴存人;在抚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
2.申请条件: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抚顺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抚顺市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3.申请要件:本人身份证、订金收据、认购协议、结婚证(如有共同借款人)
4.办理流程:
(1)申请前准备:借款人与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由开发商开具正式订金收据、认购协议相关材料。
(2)业务申请:借款人持开发商出具的订金收据、认购协议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既提又贷资金使用申请表》。
(3)申请使用的公积金首付金额拨付:申请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先划转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的资金,直接支付至开发商监管账户,不经过借款人个人账户。
(4)房屋购买:开发商收到公积金中心划转的公积金首付资金后,向借款人出具正式商品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补齐全套购房资料,作为后续公积金贷款的材料要件。
(5)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人收到开发商出具的正式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后,向中心业务部申请贷款,履行贷款业务流程,但贷款金额、年限、房屋信息需严格按照《既提又贷资金使用申请表》中申请,完成贷款审批流程后,中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再次支付至开发商监管账户。
5.注意事项:
(1)购房发票备注栏需注明自筹资金金额、公积金余额作为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确保账票一致。
(2)同一套住房可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均需申请的,应同时一次性申请。
(3)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的首付款金额仍参与贷款审核中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的计算,提取的首付款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4)中心受理业务申请后,由于不可抗拒原因,贷款业务流程没有完成或者终止的,需要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来中心进行申请撤销,否则公积金账户处于锁定状态,无法使用。
(5)不接受无公积金贷款需求的申请,借款人申请后,公积金账户进行锁定,锁定后最低保留余额1元。
(6)公积金余额锁定期间不可办理提取等相关业务,如果出现法院冻结时,申请自动取消。
(三)支持“以旧换新”再次购买住房
1.适用范围:抚顺市公积金缴存人、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抚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
2.申请条件:出售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原有住房交易完成;出售时间距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在3年以内;符合抚顺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要件:本人身份证、原房屋出售合同、原房屋契税证明
4.办理流程: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应的房屋证明材料至业务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步申请。
5.注意事项:
(1)提高后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此项政策不与其他政策叠加计算。
(四)提高购买“好房子”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
1.适用范围:抚顺市公积金缴存人、异地公积金缴存人;在抚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
2.申请条件: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建部门认定“好房子”标准的新建商品房;符合抚顺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要件:“好房子”认定材料
4.办理流程: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应的房屋证明材料至业务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步申请。
5.注意事项:
(1)提高后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此项政策不与其他政策叠加计算。
(五)支持现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
1.适用范围: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现役军人;在抚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
2.申请条件: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抚顺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要件:身份证、军官证(军人提供)、军人缴存使用证明(需标明贷款次数)
4.办理流程: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及相应的房屋贷款材料至业务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步申请。
四、提取政策内容解读
(一)扩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人员范围
1.适用范围:本项政策适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及组合贷款本息的提取业务,提取人员范围由仅限缴存人本人、配偶,扩大至本人、配偶及夫妻双方父母。
2.提取规则:
(1)本市公积金贷款按月正常还贷提取: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优先抵扣主借款人、辅助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夫妻双方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抵扣及双方余额合计也不够抵扣的情况下,则当月需以现金方式偿还当月贷款。针对该部分现金还款,夫妻双方父母可按年提取,可在次年申请提取上一自然年度的合规还款额度。仅针对职工家庭实际现金还款部分核定提取额度,余额抵扣部分不计入可提取范围。
(2)本市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仅对职工以现金实际支付的提前部分还款金额,夫妻双方父母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本市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提取:仅对职工以现金实际支付的结清贷款金额,夫妻双方父母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住房商业性贷款及组合贷款提取:仅扩大提取人员范围,其他还款提取核算规则不变。
3.提取要件: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原有申请材料保持不变;夫妻双方父母申请提取的,在原有材料基础上,需补充提交户口簿(体现亲属关系)、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1.适用条件: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房屋已实际交付、正常缴纳物业费;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缴存人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当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2.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为实际支付的年度物业费,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3.提取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提取人名下任一公积金受托银行的银行卡(一类);
(4)配偶共同提取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5)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凭证(住房物业服务费发票或加盖物业公司章的收据,需标注房屋地址、缴费年度、缴费金额,且信息与房产证件一致)。
4.注意事项:
本政策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2026年度及以后对应自然年度的物业费,政策实施前的以往年度物业费不予追溯补提。
(三)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1.适用条件: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自购房合同备案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条款中“五年内”,指从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至该政策执行职工申请提取当日,时间不超过五年),自提取办结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期满后按当期政策执行;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不纳入支取范围;同一套住房办理装修提取后,十年内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
2.提取额度:按 1200 元/㎡核算,单套最高10万元,提取额不超过核算额度与账户余额。
3.提取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期房提供)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现房或二手房提供);
(3)购房发票(购买商品房提供)或契税完税证(购买二手房提供);
(4)提取人名下任一公积金受托银行的银行卡(一类);
(5)配偶共同提取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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