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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25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二手房提取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现就加强二手房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取时限

对于具有下列异常情形的二手房提取业务,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半年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所购房屋频繁交易;

2. 可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

3. 经评估或核查,所购房屋单价过高,超出同区域、同类型房屋正常价格范围(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二、增加审核要件

在办理上述异常情形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除按中心规定的必要提取要件外,缴存职工须提供购房资金转账凭证,通过现金支付的需提供在银行提现的凭证或流水,以此核实购房资金的流向和真实性。对于无法提供购房资金转账凭证或在银行提现凭证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如以上凭证存在疑点,中心可要求职工作出合理说明或补充其他证明材料。

三、强化事后核查及违规处理

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中心相关业务部对所购房屋进行跟踪核查,确认该房屋在短期内是否仍在本人名下。如发现房屋在短期内再次交易,核实确认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将启动以下程序:

1. 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 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违规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标注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3年内,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3. 依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若违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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