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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抵押登记费返还手续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3-07 阅读次数:次 【关闭窗口】
2014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现房抵押登记尚未退还登记费的贷款人,请本人持身份证及抵押登记费收据,到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的业务部办理抵押费返还手续。
咨询电话:信贷业务部(北站大厅):024-57586531
新抚业务部:024-52716579
清原业务部:024-53021875
新宾业务部:024-55029424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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