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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17-02-10    阅读次数:    关闭窗口

   第一部分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则。
   1、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核算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工作;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4、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附件)
   第三部分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抚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收支总预算 1349.71 万元,比上年增加165.98万元。
   增减变化说明:
   项目支出:2017年根据工作需要,公积金软件升级,升级后机房面积扩大增容,增加服务器等设备,当年申请机房扩建改造专项资金130.6万元。
   基本支出:2017年增加车改补贴34.76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5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3.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6年减少3.1万元,减少原因:公车改革上交1台面包车。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2017年抚顺公积金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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